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姜涛、罗延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民初3282号
原告:姜涛,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罗延河,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胡盛春,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鲇鱼山乡大碑村和谐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尚武。
原告姜涛、罗延河与被告胡盛春、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原告姜涛、罗延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涛、罗延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姜涛、罗延河负担。
审判员  李立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馨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