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民初268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周其钧,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鲇鱼山乡大碑村和谐小区12#楼。
法定代表人:余尚武。
被告:商城县丽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沿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功来。
原告***与被告***、***、周其钧、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城县丽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馨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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