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4352号
原告: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94645843。
住所地: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34951。
住所地:商城县。
原告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案涉纠纷已经自行协商好了,现原告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8.96元,由原告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淑均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