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11民初35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方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4元,由原告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明辉
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
人民陪审员 巢松发
书 记 员 俞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