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59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天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应向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863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