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恢2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乌仲裁字第01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20)新01执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004201.59元(其中执行标的2972080.59元、案件执行费3212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若 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