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财保241号
申请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中路149号西部国际超市小区办公楼17栋13层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627335.59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2019年4月15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银塔通信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627335.59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