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1民终47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因与乌鲁木齐奇旺商贸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9)新2122民初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讯公司上诉请求是依法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9)新2122民初244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起诉之时超过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六个月的规定,但忽略了上诉人在该案中不是当事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通知上诉人的义务。因此,鄯善县人民法院(2019)新2122民初244号民事裁定书以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新21民终432号民事裁定书的时间作为时效的起算点明显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其次,在该案中,虽然上诉人知道有该案的发生,但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通知的义务,其他各个诉讼参与人均没有通知的义务,上诉人也没有资格询问该案的审理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无法及时知道案件的审查结果,所以直至2018年8月才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上诉人作为本案实际供货方、安装施工方,供货、干活拿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到目前为止,该权利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奇旺公司变成了实际施工方和供货方。在该案中,奇旺公司没有提交任何实际施工的证据,却给予了认定,在上诉人提出参与该诉讼的申请的情况下,鄯善县法院未予理睬,仍然作出了奇旺公司是实际施工方和供货方的判决,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中讯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该公司是知道(2016)新2122民初2093号案件的发生,且曾经要求参与该诉讼,但未被准许。中讯公司在明知鄯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新2122民初2093号民事案件会使其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以自己“没有资格询问该案的审理情况”为由,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现该案已于2017年8月3日生效,而中讯公司在2018年8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的规定。
综上,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劲松
审判员*伟
审判员高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