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122民初244号
起诉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景县广川工业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8年7月份得知:鄯善县法院认定被告乌鲁木齐奇旺商贸有限公司是鄯善县南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项目的施工人,判决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奇旺公司工程款24万元,鄯善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奇旺公司、中航公司作为联营体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奇旺公司、中航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奇旺公司认为其是施工方并主张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奇旺公司的请求,该判决书认定事实、判决内容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奇旺公司、中航公司向起诉人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2万元;2、被告奇旺公司、中航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736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奇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鄯善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鄯善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新212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据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作出(2017)新21民终43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上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逾判决书生效时间一年之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中讯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