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2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巩执字第194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