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1号10层102号。
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中兴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59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3月15日以(2017)豫0184执1923号一案,查封被执行人11套房产,但均为轮候查封;4、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新村镇中兴大道南侧瑞安路西侧的土地一宗,该宗土地上商品房已出售,无法处置该宗土地;5、2018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6、2018年5月22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于2018年5月22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8、于2018年5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