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登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1号10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登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具体数额及账号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耿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