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6443号
原告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1号10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742057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343803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位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