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豫1624执恢5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丘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624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21)豫1624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丘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29日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豫1624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4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