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阳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阳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锦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173号
申请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8963687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东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清。
被申请人:郑州阳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765142,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109号5号楼2单元6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黄跃武。
申请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阳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阳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4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阳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明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