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执7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芙蓉街**。
法定代表人:孙万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龙,副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80638133759,,住所地***产业集聚区金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昆鹏,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周仲案字第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询,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2019)豫16执253号案已进行了拍卖,本案经了解核实,确有剩余拍卖款。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提取(扣留)裁定书,2020年7月6日提取拍卖款11651282.9元,扣缴执行费80361元后余11570921.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聚区同源路南侧,鹿国用(2014)256、257号不动产,该不动产被***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1651282.9元,扣缴执行费80361元后余11570921.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390283.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刘 弋
审判员 郭金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