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4421号
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11628052258476D,住所地河南省***太清宫镇东3公里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正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光,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11628175698914Q,住所地河南省***芙蓉街**。
法定代表人:孙万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皇大东,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
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皇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皇大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379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担保金额24379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皇大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379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维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