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终2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军,鹿邑县文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鹿邑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5127981P,住所地鹿邑县鸣鹿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万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山,男,汉族,1955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邑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第一,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但涉案19#楼是李传友施工的,还应进一步查清***与李传友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李传友与***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是否对涉案工程享有承包权和分包权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述涛
审判员 王红飞
审判员 杜文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译元
书记员王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