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辅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8民初188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辅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鸣鹿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5127981P。
法定代表人:李士林,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芙蓉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175698914Q。
法定代表人:孙万庆,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辅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9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