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鹿邑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民终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邑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东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泡因与被上诉人鹿邑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泡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鉴定费2180元,由上诉人张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林
审判员万学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