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兴国县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91民初269号
原告:兴国县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将军园北门。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素琼,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俞全,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六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吉镇,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国县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兴国县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国县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国县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计4111元,由原告兴国县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云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