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朱新凤
被执行人:王晓东
被执行人:朱新华
被执行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朱新凤、王晓东、朱新华、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1183.94元、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24956.58元、山东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367.05元的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MK××××、鲁MA××××的车辆,被执行人朱新华名下车牌号为鲁E0××××、鲁MD××××的车辆,被执行人王晓东名下车牌号为鲁MD××××的车辆,现均下落不明。
5、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谢德信
审判员 尹森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