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特12号
申请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六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吉镇,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
申请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称,***原为公司车间操作工,其工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出勤天数/当月天数+绩效工资,也就是说***的工资计算必须依据其当月的出勤时间以及工作业绩来确定。公司于9月9日放假之后,***由于其未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并以提起仲裁和拒不到厂工作的行为表示,应视为自动离职,其工资计算均应截止到9月9日,原仲裁认定错误。另外原仲裁适用法律错误,即便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该规定中“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应当为职工正常出勤所能获得的基本工资,而并非按照职工某个阶段颇高的平均工资予以认定。请求判决不承担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6694.81元、9月份工资6694.81元及10月份基本生活费1330元,判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9月份工资只给我几天的,10月份没给,因为当时9月份无故放假,一直没有通知我们上班,属于变相辞退。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8日,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532号裁决:1.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6694.81元、9月份工资6694.81元,10月份基本生活费133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提出的***离职日期、工资计算标准等有关***工资认定的问题,系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任一撤销情形,亦并非申请人主张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王正真
审 判 员 李海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田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