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中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良宇永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6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沭商初字第0910号
原告沭阳县中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海天金三角9幢704室。
法定代表人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宿迁市良宇永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学院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景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中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良宇永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良宇永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中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良宇永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3.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