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1913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雷,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常书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李小飞,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第三人:刘长喜,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第三人:杨永清,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小飞、刘长喜、杨永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