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再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451号。
法定代表人:任甲辰,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桢,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系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常书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男,汉族,1975年12月10出生,住息县,系涉案项目经理。
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439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豫民申4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李家桢,被申请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19)豫1503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豫15民终43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关于鉴定方面的问题。1、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及资质。根据2017年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3.1.1条款规定“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河南百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鉴定人员允许执业范围为:土方、基础、结构、门窗、防水等工程。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款规定“注册造价师不得有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另外根据交通部2016第6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以及《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考核认证管理规定》豫交计(1998)264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的人员应当取得公路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而本案鉴定人员超出法律规定执业范围执业,应认定其鉴定书是无效的。2、二审时平桥交运局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二审法院既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也未重新对人员资格及资质进行审查。3、鉴定程序违法。根据2017年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3.4.3条款规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本案涉案金额共计5063253元,争议标的较大,而河南百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为两名。(二)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对于鉴定报告内容、工期延误以及工程质量的问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1、涉案鉴定采用的依据自相矛盾,且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关于鉴定方法的相关规定。鉴定书中称鉴定依据为《合同书》及投标报价资料等,依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所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含着工程每个子目的价格的,这些工程量及价格组成了合同的重要部分;而纵横公司所提交的投标函附录第11条款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合同条款号16.1.1)约定内容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的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而鉴定书声称以合同书为依据,而实际上违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无视对价格调整的约定,违背“意思自治”,全部否定原合同单价,采用随意组价的方式,严重违反国家《鉴定规范》标准。且涉案鉴定书中采用2018年10月份市场价格,询价的材料价格来认定已完成的工程桥梁工程量单价方式违反有关规定。2、鉴定书中将人员、机械停工补偿费用列为其中,却未提供任何依据,不符合程序。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平桥区法院一审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其人员与机械停工损失,甚至平桥区法院对于该损失也并未进行事实审理及证据质证,单凭鉴定书中随意所列人员及机械停工补偿损失就认定信阳平桥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承担该项损失,有失偏颇,二审法院也并未就该部分进行审理。3、二审法院在未经审查情况下将工期延误原因归结为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一个正常施工变更申请上批准同意变更作为依据,是严重违背事实的。综上,平桥交运局认为本案的重点是工程款金额的多少问题以及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还是市场价方式进行结算的问题,原审无视合同约定,以错误的鉴定结果对本案工程款进行认定,判决结果明显错误。平桥交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纵横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1、河南百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择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执业范围包括道路和桥梁工程造价鉴定。国务院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已经取消了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平桥交运局主张的豫交计(1998)164号文件已经失效。2、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很多,涉案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因工期延误、风险条款约定无效等原因致使无法适用。投标函附录第11条的内容是为了保持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一致性才如此填写的。该约定违反了2013《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第3.3.1条的规定而无效。3、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调价是正确的。工期延误是由平桥交运局造成的,原审中就专门针对工期延误问题进行过庭审,因平桥交运局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直到2017年4月12日才重新确定了新的施工坐标。直到2017年3月20日,平桥交运局才将宋庄桥与罗楼桥土地及地上书目的补偿问题解决完毕。平桥交运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是造成停工的原因。工程还存在大量的变更也是工期延误的原因。根据《2013
本院再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再审申请人称原审无视合同约定,以错误的鉴定结论对本案工程款进行认定,判决结果错误,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认定涉案合同的签约价为12702714元,最终造价以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为准,被申请人提交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亦是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在被申请人提交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合同条款号16.1.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原鉴定结论称,本案施工时间分别为2017年3月10日至9月21日和2018年10月5日至10月23日两个时间段,且鉴于2018年10月《信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四期并未发布砂石材料价格,故该部分材料价格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计入,鉴定机构向法院出具的情况汇报称“公司建议该时间范围内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故原判决径直采信该鉴定结论欠妥,应对鉴定时采用的计价方式予以查明。申请人的再审事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439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张 勇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雷 建
书 记 员  黄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