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恢714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11503006077025U,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亚兴民心街与平中大街交叉口东北150米。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豫15民再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据已执行的(2020)豫15民终4393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03执恢7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