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624执255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62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62784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油款43705元,由于被执行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21)豫162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34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豫162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