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执异9号
异议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常书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登峰,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豫0622执恢26号之五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0)豫0622执恢26号之五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1.人民法院仅依据申请执行人单方申请确定债权数额,在***对异议人的工程款债权未经司法程序审查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异议人在淇滨区交通局的工程款为***所有,而作出裁定提取、扣留异议人的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显然超过了本案争议审查的范围。异议人与淇滨区交通局、***之间的合同关系无关,该工程款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及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的款项,并非***个人所有。2.异议人并非本案协助执行人,根据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在异议人处无到期债权,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述观点在最高院(2016)豫最高法执监25号执行裁定书中有相关论述。3.(2020)豫0622执恢26号之五执行裁定未标注异议人的基本信息,其所指向的承担义务的主体不明确,且异议人在收到该执行裁定时未收到相关的协助执行手续,故上述执行裁定程序不合法。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6)豫06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豫0622执恢26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以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鹤壁市××××区交通局的工程款55万。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至第69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异议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已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均不得对异议人予以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豫0622执恢26号之五执行裁定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长林
审判员  尹凤艳
审判员  王秀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韦红娟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