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执行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51457。
本院在执行**诉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4执39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承禹
审判员  周战士
审判员  吴全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