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长平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鲁学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唐水平。
申请执行人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依据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潭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存款、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于2020年4月22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若干,但该案系刑事案件认定的非法集资,已成立资产清算小组,需清点资产后再进行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谈话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水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5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157500元(利息暂未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7500元(利息暂未计算)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喻 翔
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