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11民初2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弛,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平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鲁学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燕,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鲁学成,男,汉族,1944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4410262512,住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路新村37幢201室。
第三人吴林祥。
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德娥,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鲁学成、吴林祥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五建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人民陪审员 陆金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