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11民初2530号
原告: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长平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407178。
法定代表人:吴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超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青年中路277号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72903U。
法定代表人:季超,职务不详。
被告:南通方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兴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74101292。
法定代表人:季超,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超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南通方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南通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陈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