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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装饰策划有限公司、山东二七一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753号
原告:江***装饰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花亭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宣勋武,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二七一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太保庄街道峡山岛主干道16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宝君,执行董事。
原告江***装饰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二七一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装饰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装饰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