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5民初480号
申请人:江西艺轩装饰策划有限公司,驻潍坊市东风东街与金马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天润大厦A座2510室。
被申请人: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虞河路泰华领域4888号7楼762室。
原告江西艺轩装饰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3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3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