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1486号
申请人: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
法定代表人:季书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庙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主任。
原告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XX小区X幢XXX室(房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房屋为申请人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XX小区X幢XXX室(房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