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205民初23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杨庙镇友谊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52,000元及逾期利息1,583元(52,000元×4.35‰×7个月,自2021年2月10日至今)。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安排原告***在乌尔禾区凤翔小区(三期)干防水工程,共欠劳务费112,000元并写有欠条,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只支付60,000元,剩余52,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宇海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原告***经老乡朱付本介绍,给被告***干活,从事乌尔禾区凤翔小区(三期)防水工程,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协议书》。2020年12月,工程完工后,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劳务费11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凤翔小区防水劳务款壹拾壹万贰仟整·此款2021年元月20日到账自行作废·欠款人***·2020年12月20日。”2021年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0,000元,剩余52,000元至今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庭出示的《协议书》《欠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0年9月至12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工作,理应获得相应劳务报酬。根据被告***书写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可以证实,原告***为被告***提供防水劳务,至2020年12月20日欠付劳务费112,000元,后被告***支付60,000元劳务费,剩余52,00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承诺于2021年1月20日支付劳务费,到期未履行,故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故本院参以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利息,原告***主张的1,583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宇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2,000元、逾期利息1,58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原告***未交纳)、案件申请费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  家  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