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宏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5民初10号之一 原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友谊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宏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石缘路62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阳光忠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16楼A6-A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男,新疆阳光忠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梅,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宏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新疆阳光忠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