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湘1321执保5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
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湘1321民初59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1月4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3)湘1321民初5967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