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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6769号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57元,由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