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2民初4074号
原告:李某,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宜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宜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