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2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南海大道省气象台往西1.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660948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北京大厦5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242603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1民终2979号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于2024年11月22日生效。因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6860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8602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执行费49元(暂计),共计4735282元(利息另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保险、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并在执行查控系统外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并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在(2023)琼0105执保1762号案中继续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5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在本案中轮候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2025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17日,其中扣划到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存款1367元、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215元,共计5582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2.本院在(2023)琼0105执保1762号案中通过绍兴市越城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00号金鑫大厦五套房产,分别为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00号金鑫大厦801号〔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00号金鑫大厦802号〔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00号金鑫大厦810号〔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00号金鑫大厦811号〔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00号金鑫大厦812号〔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08月31日起至2026年08月30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本院在(2023)琼0105执保1762号案中通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的三套房产,分别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1层1号〔黔(2018)南明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4层1号〔黔(2018)南明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转换层2号〔黔(2018)南明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在(2023)琼0105执保1762号案中通过景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洪市景亮路6号傣泐金湾三期·悦江苑的五套房产,分别为:傣泐金湾三期·悦江苑S3幢1号〔云(2023)景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傣泐金湾三期·悦江苑S3幢2号〔云(2023)景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傣泐金湾三期·悦江苑S4幢1号〔云(2023)景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傣泐金湾三期·悦江苑S5幢1号〔云(2023)景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傣泐金湾三期·悦江苑S6幢1号〔云(2023)景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奥迪小汽车、×××帕萨特牌小汽车、×××霸道小汽车、×××奥德赛牌小汽车、×××帕萨特牌小汽车、×××胜达小汽车、×××胜达小汽车、×××胜达小汽车、×××丰田牌小汽车、×××丰田牌小汽车、×××丰田牌小汽车、×××别克牌小汽车、×××哈弗牌小汽车、×××丰田牌小汽车、×××大众牌小汽车、×××江淮牌货车、×××沃尔沃牌小汽车、×××本田牌小汽车、×××丰田牌小汽车及×××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汽车,本案已于2025年9月18日委托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除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5582元,仍有案款46860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部分执行费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19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