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1民初2646号
原告:马水利,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法定代表人:吴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马水利与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马水利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水利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马水利负担。
审 判 长  杜之然
人民陪审员  赵文斌
人民陪审员  曹 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于亚静
书记员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