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财保4号
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四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民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东,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长江路六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经理。
被申请人:王建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张国军,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称,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与被申请人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7500万元借款合同,并由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华、张国军提供抵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由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经营隐患和涉诉,可能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和财产灭失,为保障我行权益,特申请对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后附资产明细),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此笔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万元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   丽   坤
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孙成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宏波
书记员刘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