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某某、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1302民初2049号
原告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吴家洼南村。
经营者王凤军,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金广,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朝阳市龙城区,现于凌源市第二监狱五监区。
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亮,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亚辉,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法定代表人吴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茹云飞和杨金广、被告***、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亮和刘亚辉、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租金356,337.06元、支付违约金106,000元;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2、被告返还租赁物(详见清单),如不能返还按价赔偿205,562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的建筑器材用于三合国王花园C区1-5号楼施工所用,双方约定租金。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实际使用人,***挂靠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三合家园项目的负责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曾多次主张支付租金,被告***称开发商、建筑商一直没与他结算,租金无钱支付,最后商定工程结束后一并统一结算。随着工程逐步进展,原告陆续交付租赁物及陆续回收租赁物。但后期不但不能回收剩余租赁物,连***也找不到。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修高铁搬迁,原经手人也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租赁原告设备属实,租金数额不对,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我公司是挂靠关系,我公司只是出借资质,没有实际施工,也没有在原告处租赁任何设备。被告***的租赁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对该笔租赁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原告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作为出租方甲方,被告***作为承租方乙方,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丙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租赁器材的名称、规格、价位原值详见明细表。所用材料价位以提货单为准。2、甲方拥有租赁器材的所有权,乙方在承租期间,对所租器材只有产品使用权。3、甲方不负责装卸运输等费用,如甲方拉运货物时费用计在乙方。4、租金计算从提货之日起算,至退货之日止。在租货时,如使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租费,租赁产品丢失继续收租金,丢失赔偿按产品原值的100%赔偿,此赔偿金由承租方支付。5、承租方需每月结算租金并支付,如到期不履行应承担租金和租金总金额30%的违约金。8、每年必须交清报停前租金,如未付清即便签了报停或停工报告也不生效,继续计收租金。9、甲乙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由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建筑器材租赁明细表记载租赁器材分别为扣件十字、转向及接头每个原值8元、日租金0.014元;钢管每米原值20元、日租金每米0.014元;大头拐和丝杠每个原值20元、日租金每个0.05元。备注:本表租费不含税票价,押金、租金以收据为准。甲方代表杨金广签字并加盖原告单位公章;乙方***签字,提货人苏永武签字,并加盖三合国王花园C区一至五号楼项目部公章和***名章;担保方加盖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合同生效后,***及其提货人苏永武在原告提货如下:2013年9月14日6米钢管1,000根;2013年9月21日2米钢管300根、大头拐200个、丝杠200个;2013年10月11日2.5米钢管300根、2米钢管300根;2013年11月17日扣件十字600个、扣件接头300个、扣件转向150个;2013年11月23日2米钢管550根、2.5米钢管250根、扣件十字1,000个、扣件接头300个;2013年11月26日扣件转件150个;2014年3月11日3米钢管504根、4米钢管500根、3米钢管180根、扣件十字1,000个、扣件转件300个、扣件接件500个;2014年3月23日4米钢管600根、扣件十字510个、扣件接头300个;2014年3月12日6米钢管500根;2014年6月6日扣件十字900个。***退货如下:2014年6月25日3米钢管74根、4米钢管201根;2014年6月26日4米钢管149根、3米钢管249根、2.5米钢管178根、2米钢管237根;2014年6月27日2米钢管35根、2.5米钢管40根、3米钢管137根、4米钢管178根;2016年6月28日2米钢管26根、2.5米钢管32根、3米钢管119根、4米钢管174根、大头拐83个、油托200个;2014年6月29日2米钢管87根、2.5米钢管50根、3米钢管105根、4米钢管85根;2014年7月20日4米钢管122根、2米钢管118根、扣件65个;2014年8月3日3.5米钢管10根、3米钢管26根、4米钢管64根、1.5米钢管19根、1米钢管8根、2米钢管48根、2.5米钢管55根、扣件十字61个、顶丝3个;2015年4月25日6米钢管140根、4米钢管71根、5米钢管2根、3.5米钢管18根、3米钢管26根、2.5米钢管31根、2米钢管44根、扣件十字555个,运费240元未付(包装卸费);2015年4月26日6米钢管183根、4米钢管87根、3.5米钢管17根、3米钢管16根、2.5米钢管5根、2米钢管4根,运费未付240元(含装卸费)。***承认没有给付租金,同意丢失的租赁器材按价赔偿,违约金较高,不同意给付。***称三合国王花园C区一至五号楼项目部仅是用于区分建筑商,没有意义,租赁器材是其个人行为,与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同时否认在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上加盖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为租赁器材提供担保。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公司没有授权***成立项目部,也没有给公章。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担保方的“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不是其单位公章,申请印章印文同一性进行鉴定。2020年4月9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文检痕迹司法鉴定(2020)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检材签证时间:2013年9月14《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尾页左下方“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印是直接盖印形成;2020年3月26日在“朝阳市天隆信息印章制作有限公司”调取出“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印模是复印形成。2、签证时间:2013年9月14日《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尾页左下方“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印与在“朝阳市天隆信息印章制作有限公司”调取出“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印模复印件不一致(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支付鉴定费2,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提货单和退货单、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被告***借用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建筑施工了由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三合国王花园一至五号楼工程事实存在,***承认三合国王花园C区一至五号楼项目部是其成立的,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否认授权***成立项目部,故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上加盖三合国王花园C区一至五号楼项目部公章行为属***的个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承担。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担保方加盖的“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是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的担保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虽未提供与***结算工程款的证据,因其不是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的当事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承担还款责任。
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应及时支付,否则构成违约,应给付租金及违约金。经庭审调查可以认定***自2013年9月14日至2018年4月27日的租金未付,合同第8条约定,***如在每年报停时未结清当年租金的,所租器材租金连续计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扣除***已还的部分租赁器材后,截至2018年4月27日,***所欠租金为353,372.2元,应给付原告。合同约定了拖欠租金时按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认为违约金过高,有权依法请求适当调整,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原告没有举证证明逾期支付租金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情况,其损失应为利息损失,故本案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即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未退还的租赁设备为钢管8,029.5米、扣件5,326个及大头拐117个,应退还原告,若不能退还则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值予以赔偿。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提出鉴定申请,并支付了鉴定费2,400元,被告***自愿承担鉴定费用,应予准许。综上,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不同意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辩称理由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费353,372.2元,并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给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欠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钢管8,029.5米、扣件5,326个、大头拐117个,并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每日192.8元给付租金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若不能返还则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原值按价赔偿。
三、驳回原告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要求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租金、违约金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2,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