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
被执行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龙城区和平街四段80号28C座。
法定代表人:曲利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3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人民币2123988元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经拍卖十三户房屋,剩余两户房屋,暂不做处理,除此外无其他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被执行人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经拍卖十三户房屋,剩余两户房屋,暂不做处理,除此外无其他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琳琳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丁彦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