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审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55375279Y。
法定代表人:张文,总经理。
原审被告:白晨,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审被告:胡惠博(曾用名胡越),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晨和胡惠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24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高 静
审判员 李立平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敖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