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63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义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孜,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胜,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作出(2020)皖0207民初63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认为,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云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齐世民
书记员聂青玲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