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4559之二号
解保申请人:芜湖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澛港综合大市场B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6EA16M。
经营者:钱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铁佛花园1号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54387R。
法定代表人:李义银,总经理。
芜湖市**建材经营部诉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了(2019)皖0203民初4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芜湖市**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了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芜湖市**建材经营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顺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