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杰峰建材经营部与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4559之二号

解保申请人:芜湖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澛港综合大市场B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6EA16M。

经营者:钱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铁佛花园1号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54387R。

法定代表人:李义银,总经理。

芜湖市**建材经营部诉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了(2019)皖0203民初4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芜湖市**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了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芜湖市**建材经营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顺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