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3民初4559之1号
原告:芜湖市杰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澛港综合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6EA16M。
经营者:钱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镇澛港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铁佛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5438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杰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杰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芜湖市杰峰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